原告青木**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1966年在日本登记结婚。被告傅某等系被继承人与前夫所生子女。本案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:原告青木**是否系本案法定继承人?位于上海静安某房屋是... 查看详情 >>
吴慧萍律师接受原告**SONG的委托,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,商定诉讼策略及代理方案,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落实遗产分配细节,签署书面遗产分割协议并经法院依法确认。该案件系... 查看详情 >>
被继承人生前在日本家中留有自书《遗书》一份,主要内容是:被继承人去世后,中国上海的房子及银行存有的人民币和外币,由妻子山X某子全部继承……遗书执行人指定为妻子山X某子。该《遗书》落... 查看详情 >>
被继承人张X于2019年XX月XX日去世,生前没有生育子女,被继承人张X和L***系再婚夫妻,双方结婚时,L***的子女*金*、*启*等均已成年。由于被继承人张X的父母、配偶、兄弟... 查看详情 >>
BO***系比利时国籍,HUH***系马拉西XX国籍,双方在比利时驻上海领事馆办理结婚公证手续,婚后未育有子女。因感情不和,夫妻双方分居多年,故希望通过中国法院诉讼离婚。接受当事人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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